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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哪些劳动人事议案

可以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六条

议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哪些劳动人事议案

不得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七条

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简易处理的案件

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

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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