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简易处理的案件
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
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简易处理的案件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